圓山飯店工會向台灣高等法院提出上訴,要求飯店依照78年團體協約,給予假日排班員工二至三倍加班費,16日高等法院駁回,維持台北地方法院判決。圓山飯店今(18)日表示,有關圓山飯店工會主張78年訂定之「團體協約」有效,要求飯店依該協約給予國定及民俗假日正常排班上班員工2至3倍加班費向臺灣高等法院提出上訴乙案,2月16日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勞上字第64號判決,駁回工會之上訴,維持臺北地方法院之判決。圓山飯店指出,本案曾於104年5月1日經臺北地方法院宣判工會之訴及其假執行之申請均駁回,但工會續向臺灣高等法院提出上訴。圓山飯店指出,未待臺灣高等法院判決,工會卻於除夕前夕,發動會員於除夕到初三的新春期間「依法休假」,ㄧ度造成賓客的不安。所幸在絕大多數員工發揮團隊精神,愛護圓山榮譽,秉持熱誠服務的心,相互支援,給賓客歡度了一個愉快的新年。圓山飯店表示,圓山走過一甲子後,經過一年六個月客房及餐廳的整修,已邁向新的里程碑。圓山將與時俱進,賡續為賓客提供最優質、尊榮的專業服務,期盼賓客繼續給予圓山支持及指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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